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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匿名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2025年7月11日 修改:2025年7月11日 所属分类:公开文件 访问统计:6
3、获证组织使用认证标识及认证证书规定
3.1 本公司拥有 YSIC 认证标识的所有权。
3.2 获证组织应按本公司颁发认证证书界定的认证注册范围(产品/服务、场所和地址、活动)进行宣传,不可笼统地声称获证组织通过了 XX 标准/准则(标准号)认证。
3.3 获证组织可以在广告、宣传品正确使用华余国际标准检验认证(北京)有限公司( YSIC )的认证标识(YSIC 标识),并保证其完整不变形。
3.4 管理体系认证获证组织使用认证标识的规定
3.4.1 管理体系认证获证组织不可将华余国际标准检验认证(北京)有限公司( YSIC )的认证标志标注在产品或产品的包装、标签、铭牌上,或以任何其他可解释为产品符合性的方式使用。
注 1:产品包装的判别标准是其可从产品上移除且不会导致产品分解、碎裂或损坏。
注 2:型号标签或铭牌被视为产品的一部分。
3.4.2 管理体系认证获证组织不可将华余国际标准检验认证(北京)有限公司( YSIC )的认证标志(YSIC 标识)用在实验室检测、校准或检查的报告或证书上。
3.4.3 管理体系认证获证组织可在产品包装(如运输包装)上或附带信息中声明获证组织的管理体系通过认证,但声明决不应暗示产品、过程或服务以这种方式得到了认证。声明应包含以下内容:
(1)获证组织的标识(如组织名称或品牌);
(2)管理体系的类型(如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适用标准;
(3)颁发证书的认证机构。
注 1:注明获证组织通过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情况的文字举例:
“ABC 公司的 XX(认证范围)的质量管理体系通过了华余国际标准检验认证(北京)有限公司依据 GB/T19001/ISO9001(标准号)标准进行的认证”。
注 2:附带信息的判别标准是其可分开获得或易于分离。
3.5 产品认证标识及使用规定
获得本公司产品认证注册的组织,除可按上述规定使用认证/认可标识外,还可按以下要求在获证产品及标签上使用本公司认证标识。
3.5.1 准许使用的标识样式产品认证
3.5.2 变形认证标识的使用
本公司认证的产品不允许加施任何形式的变化认证标识。
3.5.3 加施方式
可以采用本公司统一印刷的标准规格标识(标签)、模式或铭牌印刷三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
3.5.4 加施位置
应在产品本体明显位置上加施认证标识。
4.1 本公司在 CNCA 批准的认证业务范围内,可颁发管理体系认证(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证书,产品认证(有机产品、良好农业规范GMP),服务认证(13支持性服务、14在收费或合同基础上的生产服务、17教育服务、18卫生保健和社会福利、19污水和垃圾处置、公共卫生及其他环境保护服务)。
4.2 认证证书和标识(牌)使用的监督管理由本公司办公室负责。
4.4 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四年)。获证组织自发证之日起,12 个月内应接受第一次监督审核,此后每间隔不超过 12 个月应接受一次监督审核,每次监督审核合格并按期交纳监督审核费及年金后,公司向获证组织寄发《保持使用认证证书通知书》和“监督合格”不干胶防伪标贴,获证组织需将标贴粘贴于认证证书指定位置,认证证书方继续有效。
4.5 获证组织应按规定使用标识(牌),并报本公司备案。
4.6 认证证书和标识(牌)使用不当,又不报告或不纠正者,经本公司调查属实,将撤销认证证书。出版物侵权或触犯法律而引起严重后果的将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
4.7 当获证组织的体系/产品(注册名称、生产和服务场所、产品范围、区域范围、活动范围、经营范围、产品类型)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本公司报告有关情况,申请换发认证证书。
4.8 对超过规定时限仍不能接受本公司的监督的,将暂停其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识(牌)。
4.9 对未按期交纳认证费用,经指出后仍未予以交纳的,将停止其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识(牌)。
4.10 撤销认证注册后,获证组织应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识(牌),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认证证书交回本公司办公室,本公司将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获证组织无正当理由不交回认证证书,本公司将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4.11 接到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通知后,获证组织应立即停止涉及认证内容的广告及相关宣传活动,违规宣传所引起严重后果的,本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由此给本公司及认可机构造成的全部损失和法律责任。
4.12 接到缩小/变更认证范围通知后,获证组织应使用缩小/变更范围后的认证证书,并按缩小/变更的认证范围修改其广告及相关宣传材料。
5、 本公司在监督审核、再认证和特殊审核中对获证组织的认证标识、认可标识和认证证书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如果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将根据误用、滥用、误导等情节的轻重作出处理,包括提出不符合报告、暂停或撤销认证注册、提出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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